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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獎勵的通知》的解讀
2015年09月25日 13:50:00 來源: 訪問:次
  11月25日,四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關于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獎勵的通知》,中央財政擬安排資金對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或城市群給予充電設施建設獎勵。對滿足推廣應用車型及數量、基礎設施建設標準等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中央財政將安排資金對充電設施建設給與獎勵。有以下幾點需要重點關注:

  (1)適用對象包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外的其他城市,突破了四部委原先界定的39個城市群、88個城市的范圍。

  (2)明確獎勵對象城市不得存在地方保護,是針對地方保護的第一個具體“懲罰性”措施。雖然《通知》沒有界定“地方保護”的含義,但像北京、上海等出臺地方目錄和要求的城市,應該不會在獎勵之列。

  (3)以經過系數轉化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數量,作為獎勵條件之一,并且對不同區域、不同時間的推廣數量提出了范圍要求,一定程度上反映政府對推廣數量的關切。

  (4)突出了對快充的支持,一方面在數量折算上,鈦酸鋰等純電動快充客車折算系數為最高的20:1(普通純電動客車為12:1),另一方面,《通知》明確提出“對快速充電等建設成本較高的設施加大適當加大獎勵力度”。我們認為,除考慮成本因素外,同時是對快速充電探索和使用的支持。因為,當前充電時間長,直接導致新能源汽車使用便利性差(間接導致充電設施“不足”等問題,加劇“不便利”惡性循環),是限制推廣應用的重要影響因素。

  (6)明確政策適用期是2013年-2015年。對于2013年和2014年相關情況,雖然沒有明確,但根據以往政策經驗,符合條件城市的獎勵會給與補發。

  充電基礎設施是當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關鍵制約因素,早在2013年9月四部委發布的《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確提出“對示范城市充電設施建設給予財政獎勵”,并在2014年7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中進一步明確“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給與必要補貼”,此次《通知》發布,是相關政策的具體落實。結合之前發改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用電價格的明確,新能源汽車使用環節的政策體系趨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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