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3日 11:40:00 來源: 訪問:次
第五條 編制公交專用車道規劃應當遵循公交優先通行、提高城市道路使用效率、節省出行時間、改善交通環境等原則,并廣泛聽取公交企業、客運出租車企業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調整公交專用車道規劃,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擬調整方案,經征求公交企業、客運出租車企業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后,再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六條 公交專用車道設置和調整,應當符合本市公交專用車道規劃,并綜合考慮道路條件、車流量、公交客流和客運出租車停靠等因素。
第七條 在既有城市道路上建設公交專用車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施劃標志標線、設置通行信號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等智慧管理系統,由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設置公交站點。
在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上建設公交專用車道,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道路建設單位落實公交專用車道的標志標線施劃、通行信號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統設置以及配套公交站點建設。標志標線施劃、通行信號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統設置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配套的公交站點經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機構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規劃有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園林和林業部門應當統籌做好綠化建設,不能妨礙公交專用車道內車輛的正常通行。對劃有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園林和林業部門應當適時對其兩側或者路中的行道樹、綠化隔離帶中的樹木實施修剪,防止影響、妨礙公交車正常通行和監控設備正常使用。
第九條 公交車在公交專用車道內行駛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順序行駛,嚴禁超車、超速和故意低速行駛;
(二)行經交叉路口時,應當按照所需方向提前駛入導向車道;
(三)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況時,服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機構的指揮和調度。
公交車不得隨意駛入非公交專用車道,如遇特殊情況需變更車道時應當減速行駛,不得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第十條 除公交車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車輛外,公交車站以及公交車站沿道路前后30米內(以車站站牌為準)路段嚴禁其他車輛停靠。非公交車在特定時段內不得在公交專用車道內通行。
在特定時段內,非公交車遇特殊情況需借用公交專用車道通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
(二)當其他車行道發生嚴重交通事故以及發生突發事件且僅有公交專用車道可以通行時,應當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和交通協管人員的疏導,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借用公交專用車道通行;在通過事發地點后,應當立即駛離公交專用車道。
第十一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交專用車道通行秩序管理,依法查處違反公交專用車道通行秩序的行為。
第十二條 公交企業應當經常對公交司機開展規范行車的培訓教育,優化公交車運營調度,及時維護保養公交車和公交站點導乘指引設施,提高公交專用車道通行效率。
第十三條 乘客乘坐公交車時,應當在公交站臺有序候車,不得在公交專用車道內候車和爭搶乘車。公交車在公交專用車道發生交通事故和其他突發事件時,乘客應當服從司乘人員的安排換乘其他公交車。
第十四條 在公交專用車道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規停車;
(二)故意損毀、移動、涂改公交專用車道設施;
(三)占用公交專用車道洗車或者在公交站點擺攤設點、堆放雜物等。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
《武漢市公交專用車道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8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