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9日 10:43:00 來源: 訪問: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保障
發揮省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統籌協調作用。建立健全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部門協調會商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過程中的相關問題。(責任單位:省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
建立評價考核機制。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按照責任分工制定具體的推進措施,確保出臺的相關政策落到實處,加快推進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對工作業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責任單位: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省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財稅政策扶持
對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給予省級財政資金補貼。2016年1月1日起,對納入工信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在我省推廣應用的電動汽車,按照同期國家補貼資金1∶1配套省級補貼資金。(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發展改革委)
對省內電動汽車生產企業給予省級營銷補助。2016年1月1日起,對我省列入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與產品》公告目錄且實現終端銷售的電動汽車,按照同期國家補貼資金1∶1的標準給予省級營銷補助。(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經信委)
研究制定農用、工礦作業類專用車輛及城鄉區間用電動乘用車的補貼政策,對上述領域用車給予財政補貼。(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農機局、省經信委)
鼓勵市級財政設立配套專項資金,支持區域內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
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稅收優惠政策。對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電動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對符合《關于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1號)要求的電動汽車免征車船稅。(責任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將我省列入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與產品》公告目錄的電動汽車產品納入省、市政府采購目錄,鼓勵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共服務機構優先采購本省電動汽車。(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三)金融市場助力
充分發揮產業投資基金作用,積極引導、帶動金融機構和社會資本參與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責任單位:省財政廳)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的信貸支持;鼓勵各類投融資公司以股權投資、融資租賃等形式參與電動汽車的推廣應用工作;發揮消費金融公司作用,促進電動汽車產品消費。(責任單位:省金融辦)
積極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持電動汽車生產企業上市、掛牌融資,支持企業在規范的互聯網金融平臺融資,用足用好公司債、企業債、私募債等融資工具。(責任單位:省金融辦)
(四)完善用電政策
貫徹落實《山西省物價局關于我省電動汽車用電價格及充換電服務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晉價商字〔2014〕366號),明確電動汽車用電價格。各市人民政府盡快制定出臺充換電服務價格,按照“有傾斜、有優惠”的原則,在國家及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補貼、無償劃撥充換電設施建設場所等方式降低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成本的基礎上,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原則上按低于燃氣汽車使用成本10%左右核定。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配套電網改造成本納入電網企業輸配電價,充換電設施產權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由電網企業負責建設和運行維護,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成本納入電網輸配電成本統一核算。(責任單位:省物價局,各市人民政府)
(五)差異化交通管理
對列入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與產品》公告目錄的電動汽車實行分類注冊登記。在全省范圍內統一啟用專用號段,積極爭取國家同意使用專用號牌,核發行駛證要明顯標注專用號牌號碼、品牌型號、車輛類型等相關信息。對2015年及以前已上牌但未使用專用號段的電動汽車,免費更換為專用號段牌照。(責任單位:省公安廳交管局)
對列入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與產品》公告目錄的電動汽車,在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免收新車牌證費用。(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公安廳交管局)
改進道路交通技術監控系統,通過號牌自動識別對電動汽車通行給予便利。(責任單位:省公安廳交管局)
政府投資或利用國有資源設立的公共停車場、占用市政道路在市政道路兩旁設立的停車場免收電動汽車停車費。(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
(六)加大宣傳推廣
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展覽、學術研討會等多種形式,普及電動汽車知識,宣傳電動汽車對節能減排的重要意義,落實國家及省出臺的相關政策措施,推廣先進運營模式,提高公眾對電動汽車的認知度和接受度,營造有利于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的社會氛圍。(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各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落實方案,細化政策措施,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進我省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