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在實際工作中,對于評審因素的具體設置,特別是哪些條件可以設置成評審因素,哪些條件不可以設置成評審因素,很多一線采購人員把握得不是很準確,導致采購工作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很多項目因設置的條件不合理,導致對供應商形式差別待遇和歧視待遇而被廢標。
Q1 產品不在節能環保清單內 招標文件列為加分項合理嗎?
具體到實際案例,如果招標文件明確了加分情形,將加分幅度調整的更合理,是可以的。
相關單位在實際操作中關鍵要把握好四點:
一、是要以相關標準為依據;
二、是要有客觀證明材料,例如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來支撐,不能僅憑供應商自己的承諾;
三、是與加分相對應的情形要清晰可辨,不能模棱兩可;
四、是加分的幅度應當合理,應當與投標產品的相關節能或環保性所能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適應。
Q2
已取消的行政許可資質可以加分嗎?
根據業內招投標專家觀點:已取消的行政許可資質不能再作為供應商的資格門檻和實質性條款,也不能作為加分條件。理由有兩點:
一、是違反了《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公平競爭、公正原則。假設資質沒有取消,在招標文件的評標辦法中是不可能規定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獲得一級的加5分,二級的加4分……。而如果沒有取消資質的話,很可能原來只有二級資質或三級資質的企業本身已經具備了資質升級的條件,或者已通過審核,正在進行公示之中。資質取消后,上述所有一切都嘎然而止。這就意味著,按照招標文件評標辦法的規定,原本可以獲得更高評分的投標人,現在由于資質的取消就無法獲得加分了。對于這些投標人而言顯然是不公平的。
二、是違反了政府采購支持小微企業的相關政策,除非明確對中小企業,本項評審因素均加5分。因為資質審定標準與企業規模密切相關,小微企業不太可能獲得較高資質,并在本項目中獲得較高加分。
Q3
現場證明能否作為評分項?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為了確保采購效果,有時會增加現場踏勘、述標、答辯等環節。這些環節不是法定的必經程序,相關法律法規也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但采購人認為,現場踏勘環節能夠使投標人更好地了解項目周圍環境的情況,做出合理的投標報價、投標方案。
業內招投標行業專家認為用好現場踏勘,可以更好地為項目服務。建議對確需現場踏勘的項目,在招標文件里面明確踏勘的時間和聯系人,由供應商自行選擇去與不去,且也不作為評分項。同時還要做好以下三點:
一、采購人自己要做好現場踏勘,且在招標文件中盡可能將項目現狀通過照片、圖紙等形式提供給投標人參考。對于投標人在現場踏勘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發布補充公告,保證所有潛在投標人獲得的信息是一致的。
二、要做好風險提示。即投標人通過現場踏勘掌握準確的第一手資料,便于制訂科學的實施方案和風險分析,也可以準確擬定投標價格標準。投標人因現場踏勘影響投標報價、方案編制的,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三、還應該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人除圖紙或者招標文件缺陷等原因外,因供應商自身不能參加現場勘察或現場踏勘不全面的,供應商不得因此提出修改投標報價或提出索賠等要求。
通過在招標文件做到這三招,盡可能降低投標價過低,以及中標后施工過程中出現大量的變更和索賠糾紛的風險,真正用好現場踏勘,保障采購效果。
Q4
特定金額的合同業績可以作為評審因素嗎?
業內招投標行業專家認為采購人可以要求供應商提供類似的合同業績,但是不得要求提供特定金額的合同業績作為評審因素的。
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九號認定,將特定金額的合同業績設置為評審因素,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
綜合評分法是政府采購一種重要的評審辦法,而合法、科學、合理地設定評標標準或評審標準又是做好綜合評分工作的前提和關鍵,評審因素的選定更是評審標準設定的重中之重。評審因素的設置,應當以法律法規發揮為準繩,并遵循一定的原則,以確保評標標準或評審標準的合法性、合理性與科學性,保證政府采購活動的公平、公正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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